以网络传播为主的视频类原创作品可以从作者在作品构思、道具选配■◆★★、摄制角度、剪辑◆■★◆◆、灯光等多方面是否具有独创性劳动进而认定是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调整和保护。网络侵权具有隐秘性,被诉侵权人是否具有侵权行为可结合合同中保密条款加以判定。关于侵权赔偿数额,可以综合考虑网络视频作品的时长、创作难易程度◆★■◆◆、独创性程度■◆■★◆★、制作者的知名度★★■◆、作品销售价格、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予以认定■★◆■■。
本案结合技术和网络教学产业发展的特点,秉持鼓励视频创作和促进新业态健康发展的价值取向■◆★◆,对网络教学视频在著作法意义上的创新予以保护◆■◆。伴随信息技术发展,网络教学视频创作大量增长,本案裁判有效打击侵权行为,引导大众在网络使用中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该案入选《2021年中国法院50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系对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某协会应合法合规收费的规制,并非确定某协会制定公告的使用费收取标准就是使用者或侵权人必须执行的使用费的法定标准◆■,且第三十九条规定第三项中也明确某协会收取使用费的具体数额应当根据“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和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审法院认为权利人某协会的实际损失■★★◆、侵权人某会所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并结合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等因素,综合考量酌情判决某会所给予某协会的赔偿标准和金额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系对作为著作权人应合法合规收费的规制★◆■◆,并非确定著作权人自行制定的使用费收取标准就是使用者或侵权人必须执行的使用费的法定标准,且其中亦明确著作权人收取使用费的具体数额应当根据“约定”■★。故合理使用费应当参照侵权人同一区域经营者约定收取使用费的标准或同一区域范围内经营场所规模★■■◆、经营状况等情况近似的经营者的许可使用费标准综合考量确定。
由于技术服务形态的复杂化、数字经济市场的多元化、线上付款便利性增强等因素,网络服务提供者与手机应用APP的研发者的合作模式不再是单一的技术服务◆★■★★,而是上升为利用大数据进行推广★★、运营介入◆★◆、合作分工■■◆★◆、利益分配的深度捆绑模式◆■★★■。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应考量其提供技术服务的形态,对作品内容及传播方式的干预程度,捆绑运营模式,用户的缴费模式等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进行分析认定,最终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案外人某公司等8家公司系被控侵权音乐作品的制片者,某协会取得了对案涉权利作品进行集体管理的权利。某会所为个体工商户,于 2013年1月5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酒吧服务、KTV 等,登记状态为存续。2020年12月14日,某协会采用可信时间戳方式在某会所经营场所进行取证,其提供的可信时间戳及所附视频能够证明某会所在其经营场所内向不特定公众实施了侵权曲目的播放行为■■。
一、涉案视频是否构成作品。吴某主张权利的《免加盟开店无忧--XX水饺》系通过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并以视频的方式播出■■,体现了作者在作品构思★◆★■◆■、食材选配、摄制角度、剪辑、灯光等多方面的独创性劳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吴某提供的《XX服务合作协议》《课程保密协议》★◆★■、涉案视频课程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依法确认吴某系视听作品《免加盟开店无忧--XX水饺》的著作权人,有权就侵害其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二◆★★、钟某是否构成侵权★★★◆■◆。吴某与钟某签订《课程保密协议》约定,未经吴某书面同意,钟某不得擅自下载★★◆★、转录、重制★◆■★◆◆、剪切、引用与教学内容相关的任何信息;不得以发布、发表、出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方知悉或有机会使用与教学内容相关的任何信息◆■★★◆◆、资料等。无论任何原因◆◆■★■◆,因涉及钟某所拥有的账号及登录密码、XX学籍号造成与教学内容相关的信息、资料等泄露的■◆◆★,所有责任均由钟某承担★◆。钟某未经吴某同意■■■■★,将其购买的涉案课程在微信群进行传播◆◆■,违反了双方关于课程保密的合同约定,亦侵害了吴某的著作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时长、创作难易程度◆◆、独创性程度、制作者的知名度、作品销售价格、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判定赔偿数额为5万元(包含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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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等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后,著作权人自行制定的使用费收取标准能否作为侵权赔偿标准问题◆◆■★■★,长期成为困扰司法审判实务难题。本案通过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认定◆■■■,有效解决了著作权人自行制定的使用费收取标准能否作为司法审判确定侵权赔偿标准的问题,统一了类案裁判规则。该案入选《2022年中国法院50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本案中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张某通信集团公司■◆、某通信集团分公司为彩铃业务运营方与咪咕音乐相互分工配合,整体构成一个完整的侵权过程★■★★,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某通信集团公司★★★★■★、某通信集团分公司抗辩其仅为案涉音乐传播行为提供技术支撑,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查,手机用户定制彩铃需向某通信公司申请开通“彩铃功能”■★◆,之后在咪咕音乐选择歌曲,某通信公司代收取相应费用。可见某通信公司并非仅仅被动提供技术服务或者链接,而是与咪咕音乐基于共同合作的目的,在共同意思联络的基础上,通过不同分工,共同提供案涉音乐作品◆◆,侵害原告对案涉音乐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某通信集团公司◆◆◆★★■、某通信集团分公司、咪咕音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咪咕音乐公司未经案涉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咪咕音乐APP使得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案涉音乐作品★★★★,侵害了权利人对案涉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手机用户定制彩铃须向某通信公司申请开通“彩铃功能”,之后在咪咕音乐APP选择歌曲,某通信公司代收取相应费用★★■★★◆。可见某通信公司并非仅被动提供技术服务或者链接■◆★,而是与咪咕音乐公司基于共同合作的目的,在共同意思联络的基础上,通过不同分工■◆★★★,共同提供案涉音乐作品,侵害权利人对案涉音乐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某通信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吴某通过XX平台提供美食烘焙课程录音录像制品网络教学服务■■★,通过向平台支付相关服务费用,获取相应的收益。购买吴某课程的学员,需要通过平台实名认证★★,签订《课程保密协议》后进行付款操作。2020年7、8月间,吴某发现钟某购买课程后,又通过微信群◆◆,将吴某的课程转卖给不特定的其他人■■★◆,且有反复、多次盗版销售课程行为发生,钟某的行为侵犯了吴某的著作权。吴某诉请判令钟某停止侵犯吴某著作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对吴某美食教学课程盗版、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并判令钟某因侵犯吴某著作权行为★◆★■◆、违反XX平台课程保密协议约定,支付吴某违约金50万元及因诉讼发生的合理开支。
涉案歌曲的曲作者为伍乐城◆◆◆◆,于2019年4月16日向RNLS Publishing Limited公司出具授权,将其已创作音乐作品及未来新创作音乐作品之曲著作权在全世界范围的全部权利◆★■★,专属及独家授权予RNLS Publishing Limited公司。2021年9月28日,RNLS Publishing Limited公司向播音人香港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音乐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以独家授权(专有使用权)的方式授权给播音人香港有限公司使用,授权期限为2019年2月14日至2022年2月13日,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台湾地区★★■★■、澳门范围有效,并有权以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同日◆★◆★,播音人香港有限公司向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委托)授权书,将其享有合法独占性被授权的实体权利以独占授权的方式授予被授权方■★★◆★★,以及可以以被授权方名义对侵犯授权作品合法权利的行为开展维权并获得相应赔偿。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称,三被告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运营的网站应用APP上将案涉音乐作品制作成音乐彩铃并向宁夏回族自治区范围内的某通信用户提供有偿彩铃服务◆◆■★★■。某通信集团公司、某通信集团分公司共同辩称,一、二者仅为涉案音乐传播行为提供技术支撑,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二、涉案行为不构成对著作权权属的侵害◆◆★★。在咪咕音乐的彩铃模块播放涉案歌曲的行为仅为方便彩铃用户了解拟订购彩铃的内容,并未单独收取收听费用★◆■◆,也未获得收益★◆◆★★,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其次咪咕音乐运营彩铃服务的行为不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三、即便构成侵权,被告也无需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不知悉咪咕音乐的行为构成侵权,也不应知悉咪咕音乐行为构成侵权,被告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无需承担连带责任。